“余警官,刘某服刑期间表现怎么样?”“他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如何?”“他的假释监管人跟他是什么关系?”审判员徐磊向监区民警提出了以上问题。
“刘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获得2022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假释监管人是他的父亲。”分管民警对此一一回答。
2月17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金华监狱法庭对一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庭讯,经过庭前全面审核证据,审判员、检察员对涉及电信网络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青少年犯罪的14个典型减刑假释案件的罪犯、证人、评估鉴定人员进行发问,并重点询问减刑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改造表现,假释罪犯离监后的监管状况、家庭关系、未来工作等情况。
据了解,这是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省金华监狱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积极探索。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和多名金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现场观摩后进行了研讨,高度评价了法院、检察院、监狱三家协同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严格落实实质化审理的做法,认为通过集中庭讯等方式,能够面对面地了解罪犯心理,为法官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提供更为直观、充分的依据。
研讨会上,金华中院副院长楼常青表示,为使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金华中院在严把审理标准、全面审查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对案件进行甄别,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改造表现、再犯罪危险等情形,探索减刑假释审判新路径,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复杂案件,分别利用提讯、集中庭训、开庭审理等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创新社会治理贡献金华样本。
代表委员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措施,与刑事审判同样重要。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把“改造成功”作为罪犯重返社会的最重要条件,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金华法院、检察院、监狱在实践中善于总结探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制定不同的审理模式,对准确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法院、检察院、监狱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不断发扬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精神,继续把工作做实做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张孟丨图片:金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