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已于12月1日正式开始
但有人却因为错误填报个税附加扣除
发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
咋回事?
错误填报被要求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赵女士今年五月完成了个人汇算清缴,近期被通知填报错误,还产生了一笔滞纳金,不仅要补缴三百多元的税款差额,还要承担23元的应征滞纳金。经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士沟通,找到错误填报的原因,“我看到自己的教师资格在国家职业目录里,就在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里填写了申报信息,现在才知道要拿到证书才算数”。
“超额”填报错误的原因有多种,不仅包括赵女士这种弄错了继续教育证书的生效时点,还有因为与他人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超比例的情况,比如姐妹俩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填写了100%的比例。
近期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错误填报尤其是“超额”填报的情况,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纳税人自查。
当收到通知时,可能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金额与其他纳税人的填报金额合计超过了规定标准,请及时查看填报信息,按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准确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情况,避免再次出错。
个税滞纳金不能直接豁免
个税滞纳金是一种罚款,按天加收,如果补缴金额高,拖欠时间长,滞纳金也可能高达近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务相关人士表示:“个税滞纳金不能直接免除,有问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等方式来解决。”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管理,这意味着,如果不按规定补缴差额税款和滞纳金,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如果确认填报错误
如何纠正?
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
第二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第三步,找到要修改(作废)的年份和信息。
第四步,核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误,点击修改或作废。
“修改”:表示修改设置扣除比例,您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确保双方合计填报比例不超过100%;
“作废”:表示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由共同填报人享受。
第五步,若填报金额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点击【修改设置扣除比例】。
第六步,选择正确的扣除比例,点击【确认修改】,就修改完成啦!
第七步,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如涉及以前年度汇算数据更正,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
第八步,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
第九步,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第十步,进入“标准申报”界面,连续点击【下一步】,直至出现“提示”,点击【继续】完成申报,如果更正后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同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下面这些常见错误情形及更正指南
一起来看看吧~
一
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在取得证书的年度享受3600元的定额扣除。
常见错误情形
填报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
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二
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均为2000元/月/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2022年度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享受标准为1000元/月/子女。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所采集的教育阶段结束时,未终止已失效教育支出扣除。
当子女教育受教育阶段发生变更,或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及时进行更正。
三
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注意:在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赡养老人享受标准为2000元/月,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同一名被赡养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超过3000元(2022年度及以前为2000元)。
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元/月(2022年度及以前为2000元),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1500元/月(2022年度及以前为1000元)。若接到税务机关重复超额扣除提示但核对后未见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协助查找与您共同填报的人员信息及分摊扣除享受情况。
2、错误填报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属于赡养老人扣除的范围。
四
大病医疗扣除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自付金额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对年度费用汇总情况进行确认核对。
常见错误情形
1、填报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2、多人填写同一人的大病医疗支出。
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大病医疗只能由父母、夫妻中的一人扣除,若存在重复享受扣除,可协商后由一人填报享受。
五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以1000元/月金额享受定额扣除。
常见错误情形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六
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主要工作城市地点情况享受定额扣除。
常见错误情形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时,双方均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承租人)填写扣除。
来源:长江日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