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采用告知承诺办法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明确各方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省公安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14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在省公安厅网站评论区留言反馈。联系人:莫警官,联系电话:020-83922919,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5号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2023年2月13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旅馆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广东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和《广东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下称《告知承诺书》),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规定时限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包括已办理商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等,下同)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但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须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或者发现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我省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试行《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有效期3年,全面推进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度。有效期3年,截至2022年9月,该《办法》试行期届满。另外,今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下称《决定》),对包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公安机关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修改内容和新法规保持一致,防止发生公安执法不当等问题,我局拟按照新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中有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版)。
(五)《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国务院《决定》附件1第十一点第一款,“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建议删除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中有关“消防”方面的内容。
(一)删除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第二点“许可条件”(一)中的“经营场所消防设施”。
(二)删除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第二点“应当提交的材料”(二)“如需经消防管理部门安全验收,出具相关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重大情况说明
该《办法》内容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订、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