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大家都不陌生
用明天的钱在今天买买买
能解燃眉之急也能收获快乐
但如果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这种“小聪明”千万要不得!
近日,宁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1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金额14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5日,云南农村信用社宁蒗联社向宁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称:王某某持有的农村信用社金穗贷记卡账户已逾期,截止2018年6月1日本息合计金额148998.04元,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接到线索后,经侦大队将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依法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调查发现王某某除恶意透支信用卡外,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
但是,王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福建警方刑事拘留,后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受疫情等种种原因限制,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一直成为历年“挂案”,无法化解。
近日,侦查民警主动与福建省龙岩监狱对接、沟通协调,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押解归案。经依法审讯,王某某对其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已依法被宁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读本君提示: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审慎、理性消费、适度透支。要确认好刚需的消费项目,对于一些不太重要的消费需求,可以做到延迟满足,避免冲动购买。消费时要充分考虑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以免造成未按时还款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息费和征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