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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婚内购买房屋拍卖后所得价款女方分得五分之三,男方分得五分之二。
李某与刘某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名下的房屋及李某名下的捷豹牌车辆)进行分割。离婚21天后,李某便将其名下的捷豹车辆以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案外人王某,王某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卖给蒋某。
2021年3月,李某向南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刘某名下的房屋依法拍卖并分割房款一半归其所有。刘某提出了应判决房屋80%的份额和捷豹牌车辆款约35万元财产均归其所有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房屋,因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李某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分割拍卖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拍卖价款的分割,考虑到女方一直照顾婚生子且离婚后李某未支付抚养费等因素,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刘某予以适当多分,酌定刘某应分得房屋价款的五分之三,李某应分房屋价款的五分之二。
关于捷豹牌车辆,因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刘某许可,将车辆转卖导致车辆价值无法评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该车辆最后的转卖价值20万元计算,李某应给付刘某车辆差价款10万元。
本案中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房屋的分割,考虑女方一直抚养孩子,对家庭付出较多,孩子年纪尚小,男方收入较高,离婚后男方未能及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情况,应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分割财产时对女方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