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给夫妻双方是否终结婚姻关系以冷静思考期间,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离婚冷静期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和董某曾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按揭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董某名下。今年3月初,陈某和董某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后来陈某将汽车出售给高某;3月25日,陈某向高某借款2万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董某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冷静期满后,陈某和董某于4月7日向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对外所负债务。借款到期后,陈某仅返还部分款项,高某经催要无果后,将陈某和董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高某主张涉案借款系陈某和董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则辩称其在借款前已与董某提出离婚申请,债务应由其独自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为陈某和董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董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某向高某借款日期为3月25日,而陈某和董某离婚日期为4月7日,虽然陈某辩称借款时其和董某已提出离婚申请,但借款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借款用于偿还车辆贷款,而该车辆作为家庭轿车用于日常生活,登记在董某名下,且董某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该借款应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综上,涉案借款应认定为陈某和董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和董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对陈某和董某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由此对抗债权人,故陈某和董某应共同偿还涉案借款。遂判决陈某和董某共同返还原告高某借款1.7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由于此时尚未正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冷静期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一方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以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为依据进行具体认定。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涉案借款系陈某为偿还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车辆贷款所借,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陈某和董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和董某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