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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针对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发现的较为突出、具有普遍性的四方面十三种不文明行为,逐一作了补充完善,将进一步助推宁波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针对排队等候间隔过近、通过路口和横穿马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文明观赏、不文明上网等行为,增加“依次排队、保持间距”“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遵守观赏礼仪,离场时自觉带走垃圾”“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等规定。
对乱扔烟蒂、果皮等不文明行为,增加“不得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得堆放垃圾”规定;针对在楼道堆放杂物、乱拉管线等突出现象,增加“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堆放杂物影响正常通行”“不得违反规定私接乱拉通信、电、水、气等管线”规定。
为了明确相关窗口单位、特定行业在文明促进工作中的示范性、引导性作用,推动营造文明创建社会氛围,修改后的《条例》增加相关窗口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餐饮服务等企业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规定。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构建文明创建工作保障机制、提高文明创建服务水平中的职责,修改后的《条例》增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政务服务领域数字化应用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国际化人居环境和文明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
此外,为了提升爱心城市建设水平,落实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保障,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无障碍设备配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