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孝,天之经也,地之少也,民之行也。”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系夫妻,两人均系再婚。结婚时,高某某带有一子三女(一女儿已故),陈某某带有一女儿。两人婚后生育一子。现两个儿子已成家,三个女儿均已出嫁。分家时,两申请人已将耕地分给两个儿子,因小儿子当时未成家,两申请人便随小儿子生活,但未对赡养之事进行明确。
后因申请人高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遂与大儿子商量支付相应的赡养费。但大儿子认为,两申请人长期与小儿子生活,帮其操持家务,赡养费理应由小儿子承担。因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无奈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二人每人按月支付赡养费,同时要求自身今后可能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也由被申请人二人承担。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申请人行动不便后,以“送法上门”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核实了解到本起矛盾纠纷的主要起因是申请人的大儿子认为其父母偏心小儿子,所以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对此,承办法官因案施策,打出“法律+亲情”组合拳,严肃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赡养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邀请邻里乡贤和亲朋与其话家常、问冷暖,帮助他解开了心结,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要给予经济供养,也要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这样才算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 | 石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