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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百案 进千企 访万家 | 迎首个全国生态日:检察办案进乡村 以案释法护青山

日期: 来源:金坛检察收集编辑:金坛检察

首个全国生态日前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共同至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方麓村委开展巡回审判,对曹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支持公诉。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薛埠镇13个涉林行政村村干部及周边村民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间,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至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方麓村建国水库东北侧方麓村委集体所有的林地,多次采用锯子锯树的方式擅自砍伐杉木、白栎等林木206株,立木材积共计7.1871立方米,后经村民举报案发。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补种榉树70株。
 

庭审时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庭审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就本案公益诉讼部分组织检察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麓村村委与被告曹某某在庭前达成调解并签署劳务代偿调解协议。曹某某将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方麓村委制定的劳务代偿方案,参加补植复绿、林木管护、防火巡林等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协议还确定,由方麓村委作为公益劳动监督方,负责对曹某某日常劳动进行考勤,最终劳动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察机关、方麓村委共同验收等内容。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有力指控,针对金坛林木情况,盗伐危害等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最后法庭支持和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离不开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参与。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职能,精准护航绿色发展,坚决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检察官提醒

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破坏生物多样性,使得当地物种同质化,还会加剧水土流失,引发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群众因生产生活用途需砍伐林木的,应先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采伐,否则便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所禁止。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要严格依照采伐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同样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所禁止。

森林资源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环境损害容易、修复难。希望大家能自觉树立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共同爱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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