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司法等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针对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让我们来一起看《反有组织犯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内容。
明确教育手段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明确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教育涵盖成年人、未成年人,广泛开展。
明确学校义务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对学校提出了教育引导、制止防范与报告的明确要求。
明确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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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开发区检察
编辑:张渊琪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