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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2014年,张某为甲公司进行厂区修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张某带领工程队完成约定工程量后,未及时与甲公司进行结算。后因甲公司负责人更换,张某催要该笔工程款未果。2018年,该厂区工作人员陈某为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张某进行厂区修葺情况属实。因工程量未核算,故最终工程价款记录不详。张某于2023年将甲公司诉讼法院。
办案法官核实情况后了解到,张某所能提供的证据对诉争事实的证明力较弱,同时甲公司对工程量及价款计算的实际情况存疑。经法官释法明理,最终,甲公司同意向张某支付1.5万元工程款。 (马会霞)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主要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少数情况下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很多当事人主张维权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故在增强维权意识的同时,更要细心搜集保存证据,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