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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收集编辑:盘州市人民法院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曾有一段恋情,后因感情不合,刘某某提出分手,被告冯某某不想分手,一直纠缠刘某某。2021年10月一天,冯某某找到刘某某上班的地方,趁刘某某不注意,用刘某某手机将二人在一起时拍摄的不雅视频发送至刘某某的工作群,对刘某某造成严重伤害。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冯某某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到被告冯某某,经过法官普法宣传教育,被告冯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向原告刘某某道歉,同时愿意支付原告6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原告选择了接受被告的道歉和赔偿方案,至此案结事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微信群发送别人的不雅视频、图片等不仅是违法行为,对于曾经相爱的人来说,也是对曾经神圣爱情的亵渎!
(文/吴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