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四川省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药品、食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冕宁县某通讯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2月5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冕宁县高阳街道人民路110号的冕宁县某通讯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正在营业,销售的产品有华为手机、手表及电脑等华为旗下系列产品,经营部的招牌和店内都有“华为”的图文商标标识。负责人提供不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书。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底开始,在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华为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招牌和装潢,侵犯了华为公司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
案例二:王某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3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冕宁县高阳街道小东河王某经营的美容店有两幅“助力生殖抗衰”“全歼生殖炎症”“无痛无创‘午休式’美牙”等含有医疗作用宣传内容的美容产品宣传挂图。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撤除虚假广告挂图,罚款2000.00元。
案例三:冕宁县某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2年12月1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冕宁县某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发电厂房内有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2台,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对该公司复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上述设备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
案例四:冕宁县某商贸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泡海椒”案
2022年8月30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冕宁县某商贸超市销售的泡海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泡海椒(购进日期:2022-08-29,规格:散装称重)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泡海椒”,当时共购进了10千克,进价是15元/千克,售价17.9元/千克,抽检和售出共计3.55千克,下架销毁6.45千克,货值金额为179元,违法所得为63.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泡海椒”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
案例五:冕宁县某家电销售部销售不合格电磁炉案
2022年8月11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冕宁县某家电销售部经营的“亚蒙电磁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型号规格为:“AM30H6 220V~50HZ3000W”亚蒙电磁炉,所检项目非正常工作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9-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家电销售部经营的该批“亚蒙电磁炉”大概是2022年8月份从西昌亚蒙公司的凉山州代理点购进的,共购进了8台,进价228元/台,销售了1台,销售价350元/台。货值金额为1824元,违法所得1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2.00元,罚款5472.00元。
案例六:凉山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2月17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立即对凉山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康复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对“复方苯硝那敏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30033,生产企业:山东希力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201,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3日)进行了销售,销售价格是80元/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信息来源:冕宁县市场监管局 记者程伯全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