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6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6月6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鹏做客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与大家交流如何依法保护环境。
直播现场。记者陈勇 摄
问:楼下垃圾站的臭气属于大气污染吗?
答:垃圾站的臭气属于恶臭污染物,常见的恶臭成分主要有三类: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含碳、氢、氧化合物。恶臭污染物多为复合形式,各组分强度与污染物种类、浓度有关。为确保良好生存空间及人们身心健康,要有效控制垃圾站的臭气污染。臭气排放浓度需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垃圾中转站的选址不得选在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问:楼下餐馆油烟大,家里不敢开窗,属于大气污染吗?
答:排放油烟产生污染属于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118条规定:违反本案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公司因污染环境已经被环保局处罚了,怎么又被告到了法院了?是不是重复诉讼?
答:行政处罚和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不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诉讼。
直播结束后,张鹏法官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答疑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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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