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意味着有新房子可以入住。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却有着一步一个坑的“血泪教训”。2023年,昆明的胡先生就踩了“大坑”,刚签完合同,交了前期装修款,装修公司就卷包跑路联系不上了。那么,已签订的装修合同可以解除吗?已支付的定金和装修款可以要回吗?
装修公司
收取前期装修款后人间蒸发
2023年2月,胡先生的女儿给他买了一套新房养老。胡先生高高兴兴地将房子的装修设计、施工工程都交给装修公司并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8万元,工期90天,开工时间为2023年3月。胡先生支付了前期装修款4.8万元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装修工人拆除部分墙体准备改造水电时,却失联了。胡先生立即赶往装修公司,却发现装修公司大门紧闭,人去楼空。胡先生看着装修一半的施工现场,心里犯了难。
胡先生多方了解得知,他的遭遇并非个案,同小区的好几名业主也有相同遭遇,有的甚至都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该装修公司就跑路了。无奈之下,胡先生来到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已人去楼空,无法继续装修,故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现实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胡先生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
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了部分墙体拆除、砌砖、墙面粉刷和水电开槽,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装修价款,法院在扣除完成的项目价款后,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装修工程款。
据悉,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提醒
切记一次性支付全款
五华区法院提醒消费者,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时,可向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投诉,由专业工作人员对纠纷进行评估并组织面谈,协商处理。当消费者与装饰公司沟通无效时,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被投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投诉,但要保存并提交相关证据。若上述渠道均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准备好相关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及装修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消费者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可通过网络查看公司有无“案底”。尽量选择已成规模或有较好口碑的装修公司,避免“踩坑”。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项目、工期、材料名称及产品规格、数量、价款,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均要明确约定。装修合同、支付装修款的收据、转账截图等文件必须妥善保存。产生纠纷后,要及时采取视频、拍照或者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进行索赔,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另外,切忌一次性付款,建议分阶段、分部分验收合格后付款,警惕装修“低价”套餐,避免损失。
维权连连问:
租车行违规收取高额停运费
能否退回
马先生:2024年1月24日,我在神州租车网点租了一辆车,26日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一时间通知租车公司确认,明确只用承担租车时合同上约定的1500元以内的费用(该条款在平台租车使用说明中有明确约定)。但2月5日还车时,费用单里需要支付5800余元,其中有1500元的维修费,4300余元的停运费。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我认为很不合理,首先,用车条款中明确,如出现车辆损毁,客户只需承担15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费。其次,出事故后我及时与网店联系,而且以每日50元的服务费计算,停运费只有500元,支付4300元的停运费不合理,而且这笔停运费也无法界定。我应该如何要回这笔钱?
昆明中院毛维清法官:根据马先生的描述,如双方确实在租车时已签订过相关协议,那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应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双方租赁合同里确实约定“如出现车辆损毁,客户只需承担15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费”或者确有证据证实事发之后,租车行明确马先生只需赔偿1500元的,之后租车行反悔要求租户承担额外的费用没有任何依据。马先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租车行返还多收的停运费,但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向租车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租车行业协会协商处理,如以上渠道都无法满足诉求,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4S店买车仅半个月就多次故障
拒绝赔偿该怎么办
李先生:2022年,我在昆明某品牌汽车4S店买了一辆车,刚买了半个月,副驾窗玻璃的升降器就出问题,之后又出现车标断裂情况。前久开车途中,又发生了汽车前挡风玻璃脱落的情况,险些酿成车祸。我认为,该汽车在购买的时候可能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以与4S店协商,要求经济补偿,但4S店只同意维修并送两次保养,多次协商无果。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呈贡区法院朱曦法官:建议先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处理,如果存在就车辆问题是属于质量瑕疵还是人为使用问题的争议时,建议通过对车辆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再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车辆在车库受损
管理方拒赔,如何维权
刘女士:今年2月6日,我将车停放到小区的车库内。当时,车的后视镜完好。3月6日,我到车库开车时,发现后视镜受损。我找到小区的车位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时,该公司称,没有监控能证明我的后视镜是停放在车库期间损坏的,不愿承担责任。
今年1月,小区物业公司、车位管理公司与我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丙方(刘女士)在期限内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在丙方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正常使用情况下,车辆出现受损、刮擦等情况的,乙方(车位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根据小区物业的监控,能看到我的车辆后视镜在2月6日进入车库时完好。但车辆停在车库期间的监控由车位管理公司提供。对方称,监控只保留7天,所以没有监控能证明该车的后视镜是如何损坏的。针对目前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何雪峰律师:就目前的情况看,车位管理公司对车位的监控有举证责任。在2月6日到3月6日这一个月期间,车位管理公司在明知监控只能保留7天的情况下,应该以每7天为限,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尽到对车辆的监控责任。且根据物业公司、车辆管理公司与何女士签订的协议约定,以及物业的监控,可以证明刘女士是按照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使用车辆的。在车辆管理期间,车辆是如何受损的,这需要车位管理公司来举证。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董建楠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