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 赵春华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出台。
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科研技术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根据《细则》,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地(州、市)、区直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对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细则》明确,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分别指定1名本单位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创新实践基地可以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派出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站相关工作。
《细则》指出,博士后研究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也可以另选其他单位。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应当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经费以单位投入为主,同时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相关博士后基金或专项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