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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承包的位于上林井湾4亩、河畔2亩,租金每亩每年800元,一年一付,期间15年,从2019年5月10日到2023年5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先付了一年的租金,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致使我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的解除案件,故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该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原告自愿将位于暖泉镇刘家坪村井湾4亩、河畔2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中阳县暖泉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由被告委托山东中艺永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蔬菜大棚种植,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将土地交付被告。
裁判结果:合同系当事人就标的权利、义务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交付义务,依据权责对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送达时,法官李晋平向原告释明,在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也说这是自己的问题,诉讼时没有把证据整理扎实,并表示服从判决。
这起案件的审理凸显了普法的重要性。今后的普法中,中阳法院不止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宣传,还应该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从立案、审理、执行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深入宣传。对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涉及的热点话题,选取身边案例宣传是一个非常好的普法实践。
来源: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