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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起执行,6月10日前将上半年提标资金补发完毕,7月以后按照新标准发放我市社会救助资金。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022年的841元/人˙月提高到88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022年的621元/人/月提高到64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839元/人/月(10068元/人/年)。
来源: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