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们在举办婚礼时几乎都会邀请婚庆公司全程跟拍记录,但若是其中的重要镜头有所遗漏,这样的遗憾谁来担责呢?
案情概述
2017年8月14日,赵女士与某婚纱店达成合作服务意向,某婚纱店承诺在2017年10月7日为赵女士提供婚礼婚庆服务事宜,赵女士支付10400元作为服务费用。2017年10月7日,某婚纱店为赵女士的婚礼提供了现场布置、婚礼摄像拍照、司仪等服务,但其向赵女士提供的婚礼录像视频中,缺少了婚礼过程中新郎向新娘说“我愿意”的部分。事后赵女士与该婚纱店多次交涉,该婚纱店均拒绝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赵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退还部分摄像费用1000元,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作为消费者已向某婚纱店支付了全部婚庆服务费用,婚纱店应向赵女士提供其承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婚庆典礼影像资料记录的是新人们人生中的重大时刻,婚礼当时的情景、氛围不可再现,亦不可逆。摄录和保存有婚礼仪式,特别是包含有新郎、新娘爱意表达和承诺环节的影像资料,对新人们具有永久纪念意义,一旦遗漏或遗失,任何后期补录和技术加工都无法弥补情感价值上的缺失。综合考虑婚礼影像资料缺失部分和某婚纱店主观上非故意,法院酌定某婚纱店向赵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某婚纱店实际上摄录与保存了婚礼绝大部分环节,亦向赵女士提供了婚礼影像资料,对赵女士退还摄像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8)鄂01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8864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检察官提醒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所以新人们一定要尽量挑选正规的婚庆公司,签订合同时注意核对合同具体服务项目、确认合同相对方。婚庆公司也应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工作成果交付。
来源 | 青岛李沧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