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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
通常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
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但部分被执行人
意图通过达成执行和解拖延执行
从而恶意逃避执行
……
近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但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找到法院,就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提供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因其拒不履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勐腊县法院决定对该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唯有正确面对法院执行,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按时履行才是正道。
来源 | 勐腊县人民法院
作者 | 陈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