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含省级、州市级和县区级,下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的行政许可,可以不编报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须在现地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T2242),规范填报《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一)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能源基础、油气管网、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须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监控塔、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生态定位监测站。
(三)直接服务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必要基础设施。
(四)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不涉及路面硬化的简易步道(不包含架空栈道)。
(五)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非线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
(六)抢险救灾设施。
(七)国境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难以避让的军事、强边固防设施建设项目。
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类设施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不改变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保护区不利影响。
二、申请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应当编报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由州(市)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在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中附专家论证意见。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确有必要的除外。专家论证要求参照林保规〔2023〕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三、州(市)林草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项目业主单位的指导服务,把好申报材料审查关。省林草局将对各州(市)上报的《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严格审查,并采取“双随机”、敏感项目专家复审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林保规〔2023〕1号文已明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批范围严格界定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涉及其他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如涉及申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审批的,在按要求提供报件的同时,须参照“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涉自然保护区各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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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员:王佳纯
编辑: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