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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作日报收集编辑:焦作日报
偷别人的东西可能构成犯罪,那偷“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吗?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自开走自己车辆而获刑的案件。
2020年10月10日,郭某将一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宝马汽车向黄某质押借款,但还款半年后,他便没再按期还款。
郭某担心黄某将宝马汽车变卖,便于2021年8月10日用备用钥匙,偷偷将停在黄某家门口的这辆宝马车开走。
次日一早,黄某发现车辆被盗,立即报警。此时,郭某已将该车卖至洛阳,未能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8万元。郭某得知黄某报案后,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归案后,郭某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自己质押于他人处的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款17万元,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郭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解释,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借款行为。黄某对涉案车辆系合法占有。郭某将车偷偷开走的行为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依法构成盗窃罪。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个人的财产也不能擅自处置。“你的”有时候不一定是“你的”。大家一定要常怀敬畏之心,绷紧法律之弦,避免误入似是而非的陷阱。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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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