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一条新闻冲上热搜新闻榜。
河南周口的胡女士,10月8日向媒体反映,丈夫去世后留给她的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买成了理财产品,至今无法追回。
“因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助存的,她告诉我是银行内部存款,别的啥也没说,也没有签什么东西。”胡女士说。
银行对这件事的回应是:属员工个人行为。
言下之义是,银行不为此担责。
要担责的是职务行为。
那么,银行员工转变客户存款用途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法律人士对此的回答是,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在此,第二条、第四条争议不大,银行员工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银行员工的行为符合这两条。
看其余两条。
第一条,这是职务行为基本的条件。关于“是否是有雇佣关系”,银行员工肯定是与银行有雇佣关系的,这个条件无庸置疑。
有争议的,是“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对此,银行可以说并没有授权给员工实施这类行为。但是,银行员工是在银行工作设备上将存款转成理财产品的,银行是授权该员工使用工作设备的,这里是实际授权行为。
看第三条,员工是不是以银行的名义将客户存款转成理财产品的。
如胡女士所言,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助她存的,员工只说这是银行内部存款,别的啥也没说,也没有签什么东西。
在这里,员工可能确实不是银行名义进行这项操作的,但存款转成理财这个行为,是以银行员工身份,在银行工作设备上进行的,而且明显对胡女士进行了误导——说是“银行的内部存款”。
在这里还想问的是,银行有没有给员工下达这方面的任务指标,而且还很高,员工为完成任务只能这样操作?
分析至此,银行以“个人行为”进行推脱,是不能服人的。
作为一家讲究信誉、负责任的单位,应当主动去纠正这种行为。而作为顾客,应当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此,很多单位就纠正了这类错误,只不过是在被骂或面临投诉的情况下。
在这起事件中,胡女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误导消费的。
很多人都有这种经历,去一些服务单位办业务,因为信息不对称,完全是在其员工诱导下一步步走的,有的也就一步步走入消费陷阱——尤其是老年人。
在此,还要呼吁有关机构,顾客去办业务,不应当让员工利用信息不对称,对顾客进行误导消费。
这里有一个深层原因,有关机构为了业绩、利润,对员工层层加码工作任务,完不成就采取扣奖金等惩罚措施。员工没有办法,只好采取误导消费等行为。
在此呼吁有关机构,不要这样加码工作任务,以逼迫员工走上邪路。长期来看,这样做败坏了机构信誉和前途。
来源|大象新闻等
传稿|王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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