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受到广泛关注。剧中,主人公安欣是一名坚守原则的一线民警。在省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要求大家填写自查报告时,安欣将“逢年过节收瓶酒后按市场价格给对方发红包”都如实记录了下来,没有丝毫隐瞒。
但剧中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丧失纪法底线,奢靡享乐、贪赃枉法,甚至与黑恶分子沆瀣一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为虎作伥的“伞”不能当:
为黑恶势力站台撑腰必受严惩
突破底线的“忙”不能帮:
接受请托说情打招呼的滥权纪法不容
图谋不轨的“饭”不能吃:
一顿饭一杯酒往往通向腐败深渊
就让我们跟着《狂飙》一起来摸透“三个规定”那些事!
首先,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范围适用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
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
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
还会受处分哦!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怎样正确了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信息
1.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
2. 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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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高新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