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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阳日报客户端收集编辑:岳阳日报客户端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曹某、吴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经查,曹某与吴某共捕得鲶鱼、
翘嘴、鳡鱼等各类渔获物256.24公斤
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所造成的
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达169,118.4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被告人以电力方式非法捕捞造成了国家水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法院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9,118.4元。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风光 戴念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