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理日常事务,在坚持依法依规和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前提下,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镇江在全市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工作。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对象及范围:
1.原先在我市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目前仍维持该婚姻状况,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
2.在我市办理的婚姻登记证,出现遗失、损毁或者婚姻档案、婚姻证件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补办结婚登记的对象及范围: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携带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1.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3.婚姻登记证遗失的,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4.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5.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
6.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记录完整、未限制用途或仅限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使用)。
7.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8.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证明婚姻关系:
(1)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夫妻关系证明;
(2)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
(3)有关部门存档的加盖印章的结婚证复印件;
(4)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须载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机关。
补办结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携带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户口簿载明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携带以上材料直接办理,户口薄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情况证明;
2.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生育登记证、独生子女证、房产证等)。
来源:“镇江民政”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沈沁
审核: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