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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成都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四川法治报收集编辑: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各类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多起反食品浪费领域的相关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郫都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食品经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郫都区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该店店门及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羊区某社会福利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羊区某社会福利中心的操作间、就餐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就餐区并未张贴或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简阳市某羊肉汤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29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市石桥镇某羊肉汤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公司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5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粮食、防止食物浪费的宣传画及相关的标识标贴。其扫码点餐程序中也无相关提醒。

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高新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示。

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6月1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青白江区弥牟镇上的某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龙泉驿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3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服务员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服务员表示未主动提示说明。

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金堂县某串串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6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三星镇某串串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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