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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广东女童被拐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四年十个月,赔偿45万元

日期: 来源:羊城派收集编辑:羊城派

羊城晚报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4岁广东女童蔡佳玲被拐案于6月18日上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原告物质损失45万元。

 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蔡佳玲(女,2004年6月出生,其父母经营的店铺在该广场附近)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佳玲带至车站,一起乘车离开深圳至佛山,次日从佛山乘车将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某村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蔡佳玲被拐后,其父母多方寻找蔡佳玲。

 

蔡兴全寻女海报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3月18日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样进行比对。被告人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陪同下到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投案。2023年3月21日,被害人蔡佳玲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

 蔡兴全整整寻找了女儿15年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蔡佳玲父亲蔡兴全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被告人张某君在庭审过程中神情淡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但张某君并未向蔡家人道歉。

蔡兴全称,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他“不满意也得满意”,“我国法律对拐骗罪的量刑最高五年,张某君被判了四年十个月,已经接近顶格判罚,但从内心上说,我巴不得张某君被判15年、无期甚至死刑。”蔡兴全说。

对于民事部分,蔡兴全最初索赔180余万元,法院判处赔偿45万元,并未支持原告方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蔡兴全称,或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文|记者 王隽杰

责编 | 张齐 姜雪媛

校对 | 马曼婷

实习编辑 | 陈籽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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