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考结束,有些家长煞费苦心,通过各种渠道、不惜花费重金想确保孩子入学无忧,没想到却因此被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提醒各位考生家长注意。
艺术生小菲(化名)从小就梦想着能到某音乐学院深造。为了让小菲顺利进入心仪的学校,小菲妈妈经人介绍认识了阿鑫(化名),听说他跟该音乐学院的老师都很熟,能够帮忙打点,于是,小菲妈妈添加了阿鑫为微信好友,并先后向阿鑫转账18万元。
最终,小菲并没有被该音乐学院录取。失望的小菲妈妈找到阿鑫,要求阿鑫退钱。阿鑫写了一张《承诺书》给小菲妈妈,写明因他没有把事情办妥,自愿在一年内退还曾收取的18万元款项。
可约定的日期到了,阿鑫依旧没有退款,小菲妈妈也联系不上阿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鑫退还全部1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小菲妈妈和阿鑫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小菲妈妈委托阿鑫,通过请托、找关系、收买评委老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某音乐学院的入学手续。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
虽然委托合同无效,但不影响阿鑫自愿出具的《承诺书》的有效性,阿鑫应当诚信履行其退款承诺。现阿鑫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菲妈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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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