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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杀、收购、私宰、销售毒狗肉“一条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2年8月至12月间,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阮某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药、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运送到二人租赁的位于涵江区国欢镇南林安置房小区附近的屠宰点进行屠宰,存放在仓库内,后以均价每公斤32至3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刘某某、詹某某,在仓库内查获已宰杀的狗33只(291.5公斤)以及白色块状物1包。尔后,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均属有毒有害成分。
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以及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曾铮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