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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不断发展,“办卡”热潮已涉及美容美发、饮食健身、购物消费等各个领域,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近日,小李(化名)为了减肥,在其住所附近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期限一年、价值1000元的健身会员卡,并签订会员章程,又于10日后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私教课程。然而,3个月后却发现健身房以消防内检为由贴出告示宣布闭馆,之后再未开门营业。 2000元就这样打水漂了?不甘心的小李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健身房退还相关费用2000元。
审理过程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集中获取了利益,分散式提供服务的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主要体现在“预”字,说白了就是先交钱、后消费。在日常生活中,电影院、美容院、超市、商场充值办卡都属于预付式消费。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预支付了健身年卡费用及私教费,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课程,但被告未能履行其义务,应当退还原告的健身服务费和私教费,故对小李要求被告退还 2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向原告返还健身服务费1000元、返还私教费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通讯员 隆小翠 米日阿依·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