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临泽县公安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民警庭审旁听制度》,3月10日下午,在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付海军同志的带领下,副局长赵斌同志会同县局法制室民警,到高台县人民法院,旁听宋某诉临泽县人民政府、临泽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派出所就当事人报警事项是否应当受理、立案,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定代理及代理律师和当事人辩护律师敏锐的视角、犀利的言语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都使观摩民警感到受益匪浅。通过参加庭审,民警普遍感觉庭审观摩意义重大:
一、参加庭审旁听更能提高证据在执法办案中重要性的认识。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从案件的侦查开始,到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都是沿用以往的传统办案思想来收集证据。但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对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观点,对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加了开庭审判的旁听,对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有了感性认识,特别是对传统的办案思想和当今司法理念上的差距更是有了深切的感受。虽然说,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据;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所取证据能否证实犯罪事实,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由于法制的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而司法界的法律理念更是有了大的提高,如果公安机关固步自封,仍然停留在以前的办案思想认识水平上,就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无法对证据的收集有正确的判断以及取舍,也就无法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二、参加庭审旁听可以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思维习惯,多数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此事是真实的,取得的证据就有效力,而不重视取得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但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参与多数案件的辩护,在法庭上,律师依据程序法规定对案件中一些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提出质疑,使一些公安机关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无效,影响了案件的起诉。在当今形式下,律师参与案件的辩护,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程序法的监督,也促使公安机关办案时必须加强对程序法的重视。
通过庭审观摩,我们每一位办案民警都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案件能否提起公诉,移交法庭审判,保证审判质量,我们公安机关的前期侦查工作十分重要,对严格公正执法的理解和认识应该更加深刻,作为一名执法者,更应该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在执法中力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