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及迫切就业的心理,在介绍就业或聘用过程中耍花招、设骗局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
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各种名目费用
小王在求职时,通过网上交流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邀他面谈,并提供了一个岗位,但同时告知他需交200元服务费和398元建档费。小王交费后工作也未得到落实,再联系该中介公司,对方不作任何回复,才意识到被骗。
点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时,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招聘会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明示收费标准,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会乱收费的。本案中,小王可以投诉,由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小王的遭遇,提醒毕业生要优先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具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遇到收取建档费、报名费、押金等情况时,应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承诺高薪,让求职者背负沉重“培训贷”
小肖投递求职简历后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面试中,主考官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洗脑”上,宣称公司规模强大,旗下有许多子公司等。最后告诉小肖已被录取,但需参加岗前付费培训。只要完成付费2.18万元的培训就能上岗,每月能拿不低于1万元的高薪。如果没钱,公司可提供“培训贷”,以后用工资偿还。
听了这番说辞,小肖就向公司指定的借贷机构贷了款。小肖经培训后上岗没几天,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差为由辞退。工作没了,可他须按月还贷,否则要付高额违约金。
点评
岗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劳动者买单。因此,当用人单位声称要收取数额较大的岗前培训费,甚至还帮你从借贷机构贷款,那就要当心了。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报案。
另外,针对所背负的“培训贷”及时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贷款机构与招聘单位串通一气,发放“培训贷”的,借款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款合同。
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须调整心态,理性求职,擦亮双眼,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不要被高薪工作蒙蔽了双眼。
合同签订不规范,陷入维权困境
小孟在校期间与学校、甲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离校后按甲公司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入职手续。可是,甲公司迟迟不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孟就找到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对方回复说有入职通知书、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
点评
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条款的必要载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相对简单,缺少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费为由,签订“阴阳合同”。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忍气吞声,等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来维权,往往会因无劳动合同或合同不规范而变得异常艰难。
高校毕业生应强化合同意识,入职时不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与此同时,还应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留存,以免陷入维权困境。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