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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陆坪法庭收到一起离婚诉讼状,要求离婚的事实比较特殊,系一起妹妹冒用姐姐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以弄虚作假方式冒用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行为。
2002年,阿强(化名)与小丽(化名)自由恋爱后,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但因小丽未达法定婚龄,所以就用姐姐小美(化名)的身份在福泉市某乡镇婚姻登记处与阿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常年分居生活。
阿强向小丽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5月,阿强到福泉市人民法院陆坪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福泉市人民法院陆坪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被告小丽并不是与其办理结婚登记之人,小丽冒用姐姐小美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属以弄虚作假方式冒用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行为;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婚姻登记类纠纷案件,其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该案婚姻登记于2002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承办法官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现实问题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的指导意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向福泉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福泉市民政局自行核实,撤销该婚姻登记。
福泉市民政局对此十分重视,针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核实,2023年6月9日,福泉市民政部门就《司法建议书》进行了复函称,经查,该案确属冒名登记结婚,小美本人不知情且未到场,最终依法作出了撤销阿强与小丽的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一起长达21年的婚姻闹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