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理了一件婚姻案件。案件中宣告一段存续八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这则案件的审理告诉大家需对婚姻中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说不。
原告艾某与被告阿某系表兄妹,2015年5月却因父母强迫撮合办理结婚登记,并生下一子,两人的孩子因先天性脑瘫的原因在2021年去世。如今,原告艾某以其与被告阿某系近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认定婚姻无效。
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原、被告登记结婚符合婚姻无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艾某和被告阿某的婚姻无效。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思想工作,原告艾某与被告阿某就婚姻关系的无效确认和家庭财产的分割最终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所以明文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近亲结婚是对后代子女极不负责的行为,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讯员 阿斯亚·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