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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公安收集编辑:湛江公安
2023年2月21日,遂溪县城月镇一群众停放在城月镇某学校对面巷子处的一辆电动车被盗。不久,其不经意间在该学校附近的一家桌球室旁看到一辆电动车的外形与自己被盗的电动车非常相似,再走进仔细查看悬挂的号牌等特征后,其发现该电动车竟然就是自己被盗的那辆,只是个别地方已被改装。
接报后,遂溪县公安局城月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沿路调取查看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并结合前期侦查工作中掌握到的改装摩托车、电动车的线索进行细致摸排,迅速锁定嫌疑人身份,并于2月22日在某桌球室将许某乐抓获归案。经循线深挖,办案民警先后将另两名嫌疑人陈某达、苏某宁抓获,并在一居民房内查获被盗摩托车、电动车10辆。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许某乐等3人对他们伙同他人于2023年2月21日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扩线深挖,该3人还如实交代了他们伙同他人,自2022年起先后在遂溪县城月镇、麻章区太平镇等地,实施盗窃摩托车、电动车36次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乘胜追击,一举将另3名犯罪嫌疑人李某、许某奋、李某林抓获,再次追回被盗摩托车、电动车9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