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众多媒体微信公众号转发了一篇来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章,这则报道主要内容是一名罪犯为泄私愤,残忍杀害5人。“时至今日仍无任何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报道到这,还是中规中矩。但马上,令人三观尽毁的内容就出现了。
在法院对该罪犯恶劣行为定性的内容后,一个温情脉脉的小标题出现了,“少了一个父亲,多了一个孤儿”。乍一看,还以为是要讲述被害人的故事,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作者开始对这名杀人如麻的罪犯展开了“合理”想象,并试图通过这种想象,为其构建一个“慈父”的形象。
吕某某知道,他的日子真的不多了,他也知道,这一别就是永别。作为父亲吕某某多希望可以看着儿子娶妻生子,多希望可以含饴弄孙享受天伦之乐,然而这一切都不可以、不可能了。吕某某被执行死刑。至此,这世上少了一个父亲,多了一个孤儿。
看完这段文字,估计不少媒体人都会怀疑这是不是哪个自媒体的操作,甚至不愿意承认这是来自自己同行的报道。但是,事实却是从一些央媒到省级党报到地方都市报,在转载这篇报道时,都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段内容。
对于政务号来说,没有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发出这样的内容可以理解。但是对于以内容生产为优势的主流媒体来说却着实不合适。
民生报道煽情、灾难报道煽情,现在连对杀人不眨眼的杀人犯也可以“含情脉脉”,这难道不是一种价值观撕裂的滥情吗?
除了上述案例中对犯罪分子的强行煽情,在犯罪新闻报道中,还有一种隐藏的煽情行为也需要引起媒体人的警惕,即通过对犯罪的动机归因,使得“犯罪合理化”,让公众“理解犯罪”。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18年“张扣扣杀人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隐忍22年为母报仇”“手刃仇人”一篇篇煽情的报道似乎塑造了一位为母报仇的大孝子形象,颇有悲壮的意味,让公众在感动之余也对张扣扣的犯罪行为产生了理解、同情,甚至共情,甚至称其为“英雄”。很明显,媒体在深度报道张扣扣成长经历,复盘其杀人动机以满足公众知情权时,由于没有掌握好度,导致公众对张扣扣的犯罪行为产生了认知偏差,削弱了公众对这起恶性犯罪行为的认知。
还有一种更为隐秘的煽情,虽不至于让人共情,但转而使人对犯罪颇有兴趣听闻。这种煽情,不是引发公众的同情、感动,而是引发公众的惊奇,甚至是称羡,即通过放大某一猎奇要素,使犯罪事实退居二位甚至隐身不见,让公众“忘记犯罪”。
今年2月,一条标题为“‘被拐少爷’×××回应从千万富翁家庭拐至亿万富翁家庭:快乐不是钱能买到的”的视频新闻出现在大众眼前,如此标题配上封面当事人漫不经心的表情,完全掩盖了拐卖犯罪的事实!在公众惊呼主人公这等“好命”的同时,这篇报道也就自然而然地为拐卖隐了身,导致报道避重就轻。报道煽这种“喜情”,直接摒弃了犯罪报道应有的法治意义。
不同于社会新闻和灾难新闻,犯罪报道因为报道对象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因此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应当作为一种极为严肃的议题进行报道。以期通过客观、中立、真实的报道,起到向公众普法,促进公众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的作用。但是,个别报道为了追逐流量,在报道犯罪行为时无视法律法规、道德伦理,通过主观判断、“合理”想象强行为犯罪分子设立矛盾人设,将犯罪行为的动因归结为罪犯不幸的过往人生经历,或干脆忽略其中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
这种失范行为,不仅损害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更为重要的是,会误导公众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撕裂主流价值观,甚至颠覆社会共识。
因此,我们建议媒体在进行犯罪报道时克制流量冲动,坚守专业底线,掌握好度,明确犯罪就是犯罪,犯罪不是悲壮的、可歌可泣的,更不是欢天喜地、敲锣打鼓的,而是严肃的、敏感的。在报道时,严谨、客观、中立、不加渲染是基本,不为罪行开脱,不为死伤叫好,尽最大能力发挥犯罪报道传播社会信息、普法宣传、警示教化的功能。
主编:刘娟
撰稿:裘真 马玉珂
排版:罗筱倩
校对:李媛 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