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枢言》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
我国民法典把诚信原则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写在总则中。但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不诚信的人和事时有发生……不诚信需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日,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纠纷。
李某多年来从事大米销售,夏某、浦某及二人注册成立的食品公司一直从李某处赊购大米,从事食品加工。
2022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夏某、浦某欠李某大米款245万元,二人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23年1月2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李某为追偿款项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后夏某、浦某因经营不当,债务缠身,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李某将夏某、浦某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夏某、浦某否认李某提交的欠条,认为欠条中自己的名字、指纹及欠款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都是拼接复制上去的,不是他们直接书写或按捺上去的,并申请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经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结论:欠条上夏某、浦某的名字、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为书写,手印也是真实按捺,不是拼接复制。
法院遂依法审理作出判决:由夏某、浦某、某食品公司共同给付李某大米款250万元,违约金9万多元。同时,李某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保单保函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万多元,鉴定费2万多元,共计7万多元也由夏某、浦某及某食品公司承担。夏某、浦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近17万元的代价。双方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诚信是立身之本。如遇债务困扰,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勇于面对,争取债权人的谅解或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过不接电话、拉黑对方、跑路、狡辩、耍赖、拒不出庭等方式来逃避责任,逃避责任只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诉讼中,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的态度,这样不但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赢得对方信任,还可降低违约的风险。
来源 | 宣威市人民法院
作者 | 龙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