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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收集编辑:盘州市人民法院
8月31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两位年仅19岁的被告人帮助诈骗分子挂“手机口”业务,让诈骗分子通过自己的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成功实施了诈骗,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帮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类型不断翻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灰产”“两卡”犯罪,进一步压缩了境外涉诈团伙生存空间。诈骗分子为减弱受害人的防御心理,通过“手机口”业务,即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更加具备隐蔽性与欺骗性,提高诈骗成功率。
为了逃避严厉的打击和防范,诈骗分子另辟蹊径,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的虚假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跨境通讯软件(“飞机”“蝙蝠”)等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对陌生来电不轻信,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可能会掉“陷阱”,不要因为短暂利益而踏入犯罪的道路,拒绝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通过正当的努力实现梦想。要知道,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
(文/邓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