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 > 故事 >

以案普法|判决: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日期: 来源:蓬莱城市管理收集编辑:蓬莱城市管理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有删节)

(2020)黔0321行初193号

原告韩小会系教师,担任该校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14日上午,该班学生赵某1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1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1进教室上课,赵某1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1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1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1,后赵某1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1有伤,反映至学校。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1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1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1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

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经鉴定,赵某1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红花岗分局经调查核实等程序并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原告书面申辩后,作出遵公(迎)行罚决字[2019]1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韩小会不服,于2019年12月13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红花岗分局作出遵公(迎)缓拘决字[2019]10001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遵市公行复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

另查明,因本案事实,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区教发(2019)477号行政处分决定,给予韩小会行政记过处分;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同日作出区教党发(2019)91号处分决定,给予韩小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院认为,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其他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现象,健康成长包括身心两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小会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原告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其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本案中,韩小会对学生赵某1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教育,是事关民族、国家甚至人类社会未来的重大事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以学识教书,以品德育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文明教学。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国家、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对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不得放任,也不得过度。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

本案中,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小会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规定,应当判决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的规定,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一并撤销。

原标题|伟大判决: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 

投稿邮箱|zys7189@yt.shangdong.cn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及时联系删除。

相关阅读

  • 踏秋赏花看美景 文明游园入人心

  • 道路两旁苗木葱茏,鲜花竞相绽放,游人如织……9月29日,走进市植物园,宛如走进了一幅生机盎然的画中。记者发现,随着园区文明游园宣传的持续发力,游客不仅举止文明,而且积极维护身边
  • 确诊1例,已隔离!

  • 澳门方面于9月26日晚报告当地首例猴痘病例。记者从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下文简称“卫生局”)获悉,患者系一位29岁的男性,曾于猴痘潜伏期内在澳门进行高风险性行为。据卫生局介绍,
  • 开始投票了!请为他(她)们投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 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不
  • 最美教师|庄碧群: 三尺讲台 一颗爱心

  • “三尺讲台,一颗爱心”,这是她从教二十七年孜孜不倦的追求,在她的心中默默地实践着不变的誓言——教师,这不仅仅是终身荣耀的职业,更是为之奋斗的事业。她就是莆田华侨职业中专学
  • 定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节令食品质量安全

  • 为确保月饼这一重要节令食品质量安全,近日,定陶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月饼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辖区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月饼,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佳节。执法人员深入月饼
  • 警惕!问答式口碑营销或是商家“自导自演”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刷单炒信、虚假交易、口碑营销等网络虚假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 青岛沿海观光线路——公交304路别样方式迎国庆

  •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4周年,营造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青岛城运控股公交集团隧道巴士第五分公司304路驾驶员王勇与乘务员王璐将自己的车厢打造成为迎国庆“中国红”主题车厢。车厢
  • 青岛公交车厢飘满“中国红”

  • 为营造祥和喜庆的节日气氛,青岛城运城阳巴士第四分公司分别利用103路线和948路线打造了2辆“中国红”国庆主题车厢,以城运人特有的方式为祖国母亲庆生。走进车厢,车内两侧分别
  • 武汉,非常红!

  • 有一种感动,叫“中国红”有一种骄傲,叫“五星红旗”有一种表白,叫“我爱你中国”当中秋节遇上国庆碰撞出最浓烈的一抹红武汉,非常“红”!丹桂飘香,红旗迎风在武汉城区186条道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