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赵晓雯
淄博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全面开展,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普查?普查对象和内容有哪些?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日前,淄博市经普办相关负责人就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普查?
市经普办: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记者:我市对此次普查有什么安排?
市经普办:为扎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18日印发《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五年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关乎城市形象、城市荣誉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以对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把经济普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特别要求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早谋划、早部署、早推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开展经济普查的强大合力。
记者:这次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市经普办: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记者:这次普查工作的主要时间安排是什么?
市经普办: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2年为普查筹备阶段,主要是制定普查总体思路框架,研制普查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部署投入产出调查等;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综合试点,完善部署普查方案,研发部署普查软件,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组织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2025年至2026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是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分析等。
记者:我市为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做了哪些工作?
市经普办:为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和镇(街道)从经济普查工作实效出发,均成立了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了职责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为确保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高效运转,保障普查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普查工作质量,淄博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发《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对领导小组办公室42个组成单位职责进行了划分,要求各单位要明确负责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人员,及时按要求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各类资料,部署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支持参与经济普查,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单位的经济普查协调、宣传等工作任务。同时,建立了综合协调、核算和投入产出、执法检查、工业和能源普查、服务业普查、贸易普查、投资建设普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数据处理等9个经济普查工作组,为扎实提高各行业经济普查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的组织推动作用。
记者: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
市经普办: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