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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收集编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4日讯 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代院长杨丹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直播间,为您解答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疑问。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酒后能否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
答:首先,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二,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也是禁止酒驾的车型范围。
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答:不属于。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家属所支付的赔偿费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如果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应该怎么计算?
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事发前有工作和收入的,可凭借其接收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等第三方机构的流水证实其因事故遭受的误工费损失;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相关流水,可以举证证实受害人在事发前有实际工作的事实,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计算。
直播结束后,杨丹代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杨静)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