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如何交接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客不续租不搬离
双方闹上法庭
2020年6月底,阿珍与阿美(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约定阿珍将翔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阿美使用,协议约定:租房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有效期为三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季度付一次,保证金3000元;如租约到期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一个月与阿珍商议,否则如超出一天,算三天房租;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均按房屋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赔偿对方作为违约赔偿金。
协议签订后,阿珍将房屋交由阿美使用。由于一些原因经营不善,阿美开始拖欠房租。2023年7月14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阿美既没有续租,也没有搬出,还拖欠房租。协商未果后,阿珍于8月19日根据租房协议约定,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处理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我起诉后,阿美才补交了房租。房屋到期后,她还继续占用了37天,她应该按照一天3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11100元和3000元违约金。”阿珍说。
对于阿珍的说法,阿美持反对态度,她说自己已经把三年的租金全部付清了,但是阿珍却把房屋锁了,甚至把她的东西都搬出来了,她根本没办法使用房屋,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
租客续租
应提前告知房东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届满,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自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阿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阿珍告知是否续租。
阿珍于2023年8月19日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应视为其已实际接收案涉房屋,故阿珍主张阿美支付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阿珍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除租金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法院综合考量市场环境及公平原则,将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调整为参照租金损失认定即占用费为37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应支付阿珍房屋占用费3700元。
一审宣判后,阿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交接要注意啥?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不管是提前解除合同还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均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时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要避免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或者一走了之,而使租赁房屋实际被占用无法继续出租或者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出租人来说,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已经明确不再续租并请求出租人接收房屋的,出租人应及时配合承租人交接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接收房屋,可能会面临无法就扩大的损失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续租也不腾退,应当与承租人和平协商、理性处理,或者及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妥善解决纠纷。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 制图 张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