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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时报收集编辑:济南时报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开发区放权赋能主要采取授权和委托实施方式。
《通知》分别从总体要求、放权赋能方式、放权赋能程序、放权赋能保障4个方面,明确11项重点内容。适用对象主要是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以授权实施或委托实施等方式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适用范围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放权的主要方式是授权实施和委托实施。授权实施是指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授权开发区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按程序在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委托实施是指省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依法按程序委托开发区实施。
此外,对于不宜授权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实行帮办代办等方式,最大程度赋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通知》细化了“能放能收”的弹性放权机制,分别明确了“放权”和“收回”程序。
放权程序,由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用权需求,审改牵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并提请有权机关研究确定。
收回程序,经评估认为不宜在开发区继续实施的,相关放权部门或开发区可以向审改牵头机构提出收回事项申请,审改牵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并提请有权机关研究确定。此外,对于委托实施事项,经审改牵头机构同意,可以通过解除委托协议方式阶段性收回,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罗晓飞 校对:杨荷放 编辑:杜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