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安徽来安县的张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求助称,她的母亲在去年6月骑电瓶车载着妹妹过马路的时候被超速的道路救援拖车撞伤,妹妹抢救无效去世,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拖车划分为次要责任让她极为不满。认定书显示,张女士母亲刘某某驾驶电瓶车在车辆临近时左转驶入逆向车道,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拖车司机李某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影响对向来车的安全行驶,负次要责任。后来,张女士将此事信访至安徽省交警总队,今年5月,交警总队评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重新审查。6月中旬,当地交管大队撤销了此次事故的认定书,将依法重新认定。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远光灯司机不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另外抛开拖车没有交强险一事,我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骑电瓶车属于逆向行驶。”
母女骑电瓶车遭遇车祸
超速拖车被定次要责任
张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在2023年6月3日晚8点左右,自己年近六旬的母亲骑着电瓶车,载着她刚过而立之年的妹妹小张,从工厂门口驶向马路对面时,被从道路一边驶来的拖车撞上,导致其母亲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妹妹小张也因抢救无效去世。
2023年7月14日,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张女士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显示,2023年06月03日20时09分,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裕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S210线2km+100m处时,向左转弯驶入逆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侧撞,造成两车损坏,二轮电动车上驾乘人员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来安县家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支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
该认定书上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车辆临近时左转驶入逆向车道,是事故发生一部分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影响对向来车的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认定书表明: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支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支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涉事车辆发生事故时无交强险,但行驶证登记车主并非驾驶员本人。据张女士介绍,涉事司机从事道路救援工作,涉事车辆为道路救援车辆,但车辆是在另一个人名下。记者尝试联系涉事司机,他表示自己正开车,不方便接受采访。
家属对认定结果不满
省交警总队建议重新审查
事发后,涉事司机赔偿了丧葬费5万,医疗费5万,“我母亲很多后续治疗还没开启,还需要二次手术,但我要的不是钱,而是想要一个公道。”张女士表示,她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得出的结论并不认可,于是向滁州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但结果仍旧没有任何改变。
张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关于事故现场只有一段视频,“事发路段没有其他监控,开远光灯的那位司机告诉我,交警在事发后一周左右才找到他,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早就被覆盖了。”
根据张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提供的涉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该道路疑似单向双车道,道路左侧有路灯,涉事车辆行驶在最右侧车道,在出事前6秒,涉事车辆超越了左侧车道的黑色小轿车。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前4秒,能看到对向来车的远光灯,但从视频来看,涉事车辆并没有明显的减速痕迹。记者从视频看到,在拖车撞上李某某母女的时候,她们已经处于最右侧车道,并且快要到达马路对面的花坛围栏。
后来,张女士将此案信访至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据张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安徽省公安厅的文件显示,2024年5月,交警总队成立案件核查专家组评查后认为,该起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6月17日,来安县交管大队撤销了此次事故的认定书,将依法重新认定。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定杰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们认为此前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开启远光灯的司机,不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张定杰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很明显,事发道路是存在道路中心线,所以并不存在事故认定书中提及的对向来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一说,我提出的这点质疑在安徽省交警总队对此案举行的听证会中被采纳。”另外,张定杰还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骑电瓶车属于逆向行驶。
来安县交管大队魏队长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我们已经把案件评查送到交警总队去了,也接受媒体的监督,肯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重新认定的结果出来的话,我们会第一时间按照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