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因对ST天顺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095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疆监管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ST天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ST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万元罚款;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万元罚款;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