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
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赚到高额佣金?
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当心是被骗子利用
最终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近日,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情指勤督舆”中心精密研判,强化线索核查,持续推进“断卡”行动,向辖区电信诈骗突出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连续破获4起“帮信”案件,打掉2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为“春雷行动”再添战果。
(以下案件中均为化名)
案件一
2022年9月,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宁蒗县公安局“情指勤督舆”中心案件研判申请单,研判对象李某(化名)疑似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银行卡7张,资金流水达2198863.62元;研判对象张某(化名)疑似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银行卡2张,资金流水达316469.2元。接到研判报告后,刑侦大队迅速对二人进行落地核查。经查,二人对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刷脸验证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供认不讳。李某、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件二
2022年9月,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情指勤督舆”中心研判报告,辖区王某(化名)、赵某(化名)、章某(化名)等人近期疑似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对涉案银行卡及开卡人进行核实,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章某等人涉案银行卡六张。三人对提供银行卡等信息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赵某、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件三
2023年1月,杨某(化名)到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称:2022年12月31日,杨某在微信上联系一人做刷流水事宜,向未知姓名的二人提供了其银行卡2张、手机、刷脸验证等便利条件,对方自称为其刷流水。杨某将其银行卡等物提供给他人后,发现自身银行卡被冻结,后到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银行流水100余万元。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件四
2023年2月,宁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断卡”线索核查,吴某(化名)于2023年1月17日,在外省某县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吴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目前,以上4起案件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宁蒗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宁蒗警方提醒:
1、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3、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