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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现大安收集编辑:发现大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大安区统筹全区力量,迅速开展宣传、排查等相关工作。
大安区发布《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督促市场开办者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制作成宣传单发放给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确保宣传到位。“告知书”中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立即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存在使用“生鲜灯”等情况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并提醒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截至目前,发放“告知书”110余份。
依托区市场监管局加大排查力度,紧盯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果蔬店、肉店等重点经营场所,全面排查“生鲜灯”使用情况,现场督促指导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设施,做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据悉,大安区出动执法人员70余人次,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90余户次。
下一步,大安区将继续加大宣传和排查力度,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邓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