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东发改价格〔2023〕66号)
中心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格:起步价格8.00元/3公里,不足3公里按3公里计费,不收取燃料附加费。
(二)基本运价:基本运价1.80元/公里,实际计量采取每100米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
(三)分段计价:8公里(不含)-25公里(含)加收50%基本运价,即2.70元/公里;25公里(不含)-100公里(含)加收75%基本运价,即3.15元/公里;100公里(不含)以上加收100%基本运价,即3.60元/公里。
(四)低速收费: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道路等客观条件,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计时收费,前3分钟免费、以后每增加1分钟加收0.40元、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非因乘客要求造成的停车时间,如加油、修理等不计在内。
(五)夜间加价:夜间22:00至次日6:00,起步里程3公里后,加收0.30元/公里。
(六)其他规定:过路、过桥、轮渡、停车场费用由乘客承担,不收取行李、包裹等杂费。
二、规范运营行为
所有从事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严禁不打表计费和擅自提高运价等宰客行为,一经举报,依法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关于延期执行中心城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201号)同时废止。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未调整计价器前,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