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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钱袋子”,奉贤法院发布近五年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

日期: 来源:上海奉贤收集编辑:上海奉贤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五年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2022)》及第四期口袋书。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2年,奉贤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02件,结案8121件,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47.86亿元。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额总体都呈波动下降趋势,但案件数量仍持续高位运行。

从结案方式看,民间借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2933件,占比36.12%;其次是调解,为2511件,占比30.92%;再者是撤诉(含按撤诉处理),为2369件,占比29.17%;调撤率相对较高。民间借贷案件服判息诉率平均为94.62%,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案件经一审裁判生效。

在上述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送达难、职业放贷人认定难、套路贷行为更为隐蔽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白皮书介绍了奉贤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的主要举措,包括实行民间借贷案件集中管辖、开展“奉法客堂间”诉源治理平台建设、推进“三所一庭”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等,助力辖区“无讼村”创建,打造矛盾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沪上新“枫”景。

会上,奉贤区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期口袋书,选取6个真实典型案例,将其改编为法治小故事以案说法。



兜里无“米”,莫大方!

张某曾出借35000元给何某,因手头资金短缺,其中5000元是张某从支付宝网商贷贷款所得,事后何某一直未还,张某故起诉要求何某还款并偿付贷款利息200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中30000元部分系张某自有资金,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何某理应归还。5000元部分系张某从支付宝网商贷贷款后转贷的,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何某应返还张某5000元。对于200元贷款利息,因张某无证据证明何某事先知道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出借他人的资金应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信用卡、花呗、借呗、微粒贷等渠道的资金,如套取后转贷给他人,就属于前述情形,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但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会面临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可能会面临无法追讨约定利息的法律风险;此外,对于出借人已经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如借款人对于资金来源毫不知情,出借人也将面临自行承担的风险。



借条留白,风险大!

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两人拿出了两份不同的借条,李某提交的借条原件上填有月利率约定,而王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中月利率处留白,双方对是谁填写的利率各执一词。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无论该利率标准是谁填写,即便系李某事后填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签署留白借条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但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出借人事后、任何时候填写利率,故人民法院认定该借条有效,双方有利率约定,并依法进行判决。


法官提示:在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切忌留白,直接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后,任由另一方事后自行填补的行为更是要不得。对于债权凭证,特别是对方提供打印版格式文件时,对于需要填写的部分应依据双方约定逐项填写,不涉及的部分应予划去。签名时,亦应紧跟正文签名,切忌在正文及签名中间大片留白,给人留下添改的空间。债权凭证形成后,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原件,借款人也应留存一份照片或复印件。



共债共签,无争议!

原告甲父、甲母诉被告甲、乙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两原告共同出资96万元交于甲用于购买婚房。2022年12月,甲、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房归乙。2023年1月,两原告以甲签署的金额为96万元,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的借条起诉两被告要求归还本息。乙应诉时辩称涉案款项是两原告的赠与,用于购买婚房,鉴于甲与两原告的特殊关系,仅有甲的签名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借贷。后甲承认相关借条系离婚前补写。最终,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认定系甲的个人债务。

法官提示:虽夫妻双方有家事代理权,但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夫或妻一方未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名,人民法院还将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且对于该节事实需由出借人进行举证证明,易产生争议。因此,若向夫妻出借借款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共同在债权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借款缩水,套路贷!

原告卞某诉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于2018年1月3日、1月4日、1月7日分别出具金额为13万元、15万元、40万元的借条。原告于2018年1月4日、1月6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40万元,第一张借条的13万元,原告称为现金交付。被告应诉时抗辩系套路贷,其每次收到款项后都以消费形式转出去,1月4日收到款项后即在A便利店消费15万元。1月6日在B理发店、C餐饮店、D公司消费40万元。其中案外人沈某系B理发店公司股东,原告与沈某曾签订股份抵押协议。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短期内大量借款又于当日在商店里消费掉相应金额不合理,有涉嫌“套路贷”嫌疑,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法官提示:“套路贷”往往采用诱骗贷款、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车辆等财产。因此,当出现实际收到的借款远远小于表面证据上的借款金额等不合理情形时,应警惕自己可能已经陷入“套路贷”,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救济。



没写借条,口难辩!

原告顾某诉被告沙某、第三人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顾某与夏某系母子关系,沙某、夏某系A公司股东,顾某系A公司监事。2021年8月,顾某向沙某转账100000元,并转账附言借款。被告沙某辩称,其曾帮夏某垫付A公司租金,顾某转账款项系归还前述垫付款,并非借款。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最终认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上的备注系原告单方备注,被告未确认,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已初步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可能系其他债务,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故驳回顾某要求沙某归还借款的诉请。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者缺一不可。证明借贷合意最有效的证据就是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一张规范的借条,应明确载明借款双方的身份信息及联系信息、本金数额、利息标准、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款项交付及收款方式、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利息、维权费用承担等)、管辖约定等内容,其中涉及数字部分可同时采取大小写书写方式,避免被事后篡改。证明款项交付最有效的证据就是转账凭证,特别是大额借款,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如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交付。



“帮人借款”,自己担!

原告钱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年11月,钱某向孙某转账300000元。后孙某向钱某归还部分款项,余款未还,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孙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廖某;而廖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转账的资金流向是孙某账户。在借款合同实际履行中,孙某多次承诺还款、主动还款,还款也是由孙某直接转账给钱某。无证据证明2018年借款时钱某明知是廖某借款,故人民法院认定孙某系借款人,并判决其还本付息。

法官提示:“帮人借款”要不得,谁用谁借,谁借谁还。无偿帮别人借款通常发生在“熟人圈”,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帮人借款”,所谓“帮人借款”实际系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与出借人无关。也即在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形下,一旦用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损害的就是借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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